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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部门搞绿化咋摊上了官司

发布时间:2021-01-21 02:38:01 阅读: 来源:甜味剂厂家

——从“全国第一例林业新品种维权案”说起

□ 本报记者 古孟冬   河北省京秦高速公路管理处郭处长近期比较烦,因为管辖路段绿化带内种有大量未经授权的美人榆,其所在单位被美人榆品种权人告上法庭,并于4月18日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因同样原因,与京秦高速公路管理处一样被告上法庭的,还有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属下的5家高速公路管理处。  美人榆,一个特别好听的名字,是一种叶色金黄且可“打扮”成不同造型的景观树,目前是国内应用范围最广的一个彩叶树种,在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都有它美丽的身影。  然而,在这有着好听名字、美丽身影的背后,美人榆品种权人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石家庄绿缘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众多非法种植使用单位开展了一场场维权与侵权大战。  其中,称得上巅峰之战的莫过于品种权人诉吉林省九台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简称九台园林处)侵权纠纷案。这被国家林业局称之为 “全国第一例植物新品种维权案”的官司,经时4年半,先后由吉林省长春中院、吉林省高院四次开庭审理,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指定山东省高院再审,2016年3月山东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九台园林处被判侵权成立,并向品种权人支付使用费20万元。  园林部门种植美人榆是为了绿化,是公益事业。看似不是商业目的的生产或销售,咋就吃上了官司,还判输了?这不仅是九台园林处在庭审中极力辩护的,也是众多园林部门的疑问所在。  案件起因  美人榆,是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简称河北林科院)与石家庄绿缘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绿缘达公司)联合培育的彩叶植物新品种,2004年经河北省科技成果鉴定命名为“中华金叶榆”,2006年通过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定名“美人榆”,河北林科院和绿缘达公司为共同品种权人,品种保护期限为20年。由于美人榆抗逆性强、叶色金黄亮丽、景观效果好,近年来很多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争相生产和销售。据不完全测算,目前市场上美人榆的侵权销售额最少在25亿元以上,给品种权人造成重大损失。  为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树立起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意识,2010年,国家林业局把美人榆维权工作列为全国第一例林业新品种维权案。  维权初期,因生产销售领域的侵权企业众多,且侵权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逐步增加,取证确定准确的侵权被告十分困难,维权工作一度陷入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在常年从事农业科技法律事务的专业代理律师于仁春的建议下,品种权人根据美人榆最终用途为种植于街道、公路两旁用于绿化观赏的实际情况,决定先搁置以前与生产销售美人榆侵权企业、个人打官司的思路,将起诉对象改为美人榆最终采购使用单位——园林绿化事业部门,以此来寻找维权的突破口。   2011年9月,美人榆品种权人以九台园林处在其管理的街道绿化带内大量种植美人榆未经他们授权为由,将其上级主管单位九台市行政执法局(简称九台执法局)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使用费100万元。  庭审交锋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当年12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九台执法局辩称,原告告诉主体不对。长春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侵犯植物新品种的行为仅限于“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除此之外的行为法律并未规定为侵权行为,原告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条反推认为非农民主体繁殖后种植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缺乏法律依据,遂驳回其起诉。   河北林科院与绿缘达公司对该判决不服,于2012年1月上诉至吉林省高级法院。2012年4月23日,吉林省高院将该案作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学生观摩见习案件,在吉林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进行了二审开庭。同年5月9日,吉林省高院作出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发回长春市中院重审。   长春市中院重审期间,河北林科院与绿缘达公司又将九台园林处列为被告一并起诉。重审开庭中,九台执法局辩称,原告的诉讼主体有误,九台园林处已于2011年末归九台市建设局管理,而且九台园林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九台园林处辩称侵权人应当是销售方。长春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种植行为与九台执法局有关,其对九台执法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长春市中院还认为,九台园林处的种植行为系园林绿化行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为商业目的而实施了生产或销售行为,遂于2012年10月重新作出判决,再次驳回品种权人诉讼请求。  河北林科院、绿缘达公司再次上诉到吉林省高院。吉林省高院经再次审理认为,河北林科院、绿缘达公司起诉所依据的法律基础,即九台园林处是在九台执法局委托授权的情况下实施侵权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如果认为九台园林处的种植行为侵犯其美人榆植物新品种权,河北林科院、绿缘达公司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据此,2013年4月,吉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以河北林科院、绿缘达公司的起诉依据不充分,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峰回路转  河北林科院、绿缘达公司对吉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不服,随后又将该案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情形,作出裁定,指定山东省高级法院再审此案。   2014年9月,山东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再审期间,河北林科院、绿缘达公司将诉讼请求新品种使用费由100万元降至50万元。山东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九台执法局和九台园林处均为独立的事业法人,在无证据证明二者有委托授权关系的情况下,不能把九台园林处实施的侵权行为认定为九台执法局也实施了侵权行为。九台园林处无法证明其种植美人榆的合法来源,其擅自种植美人榆的行为,属于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同时,九台园林处在其管理的街道绿化带大量种植美人榆,美化了城市环境,提升了城市形象,优化了招商引资环境,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看也具有商业目的。   据此,山东省高院认定,九台园林处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侵害了品种权人的利益,但同时考虑其行为具有公益性质,判定九台园林处支付品种权人使用费20万元。  辩论焦点  山东省高院在审理中认为,本案当事人辩论的焦点问题有二:一是九台园林处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及上述行为是否侵犯涉案植物新品种权;二是如果构成侵权,九台园林处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第一个辩论焦点,九台园林处认为,其没有侵权,品种权人应该找销售方索赔。河北林科院认为,美人榆属无性繁殖,其自身便是繁殖材料,九台园林处将非法购得的美人榆种植在街道、公园内,随着时间的延续,植株本身会大量增长并自然进行扩枝散叶,因而其种植行为是再种植、再生产美人榆的行为。同时,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其不是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也不是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所以属非法使用。山东省高院对后一种观点予以了确认,其在判决书中认为,九台园林处无法证明其种植美人榆的合法来源,其擅自种植美人榆的行为,属于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关于九台园林处种植行为是否具有商业性,河北林科院认为其虽系事业单位法人,具有建设城市园林绿地的职能,但其利用财政资金购买美人榆的行为本身就是商业活动,其在购买时应尽到注意的义务。对此,山东省高院也予以确认,认为九台园林处种植美人榆,不但美化了城市环境,客观上起到了提升城市形象、优化招商引资环境的作用,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也具有商业目的。  “这案子如果放到现在再打,就不会这么费周折了!因为法律关心的是你是否生产、繁殖或者销售了美人榆,而不是你的目的是什么!”于仁春介绍,2016年1月已实施的新《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也就是说,新《种子法》把之前植物新品种侵权商业目的的说法直接去掉了,今后不管是否为商业目的,只要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就视为侵权。   “20万元的赔偿数额,山东省高院还是考虑了九台园林处的公益性质。这应该算是新《种子法》实施前最轻的处罚,未来侵权付出的代价决不会就这么便宜了!”于仁春还介绍说,新《种子法》明确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判后启示   “山东省高院的判决,开辟了品种权人维权的新渠道,今后品种权人可不必再费九牛二虎之力找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可直接找植物新品种的最终应用方——园林部门维权。”河北林科院党委书记王玉忠感慨道,“不仅如此,找园林部门维权,还能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这绝对是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史上的一个突破。”  培育出美人榆的河北林科院工程师黄印冉也表示,美人榆维权的最终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品种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此案的胜诉,充分说明了国家对林业植物新品种,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必将激起人们对于科技创新的热情,在全社会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同时,九台园林处的败诉,也对当前的园林单位等提了一个醒儿,那就是在采购授权植物新品种时,应主动自觉关心产品是否涉及知识产权,应充分了解生产企业产品的合法性,不然一不小心就可能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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