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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性利息冲突解决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08 01:05:17 阅读: 来源:甜味剂厂家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法院生效法律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它是在司法实践中一种特定的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约定利息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原则上应当并列处理,两者并不冲突。如:法院判决归还本金及利息,在执行阶段对于迟延履行金就应当按照两倍计算,则申请执行人就可以拿到本金和三倍的利息。

这对于申请执行人具有适当救济的功能同时对于被执行人也具有惩罚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到约定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之和可能超出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情况,则最多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处理。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应当既体现惩罚原则,但又不能过分加重被执行人的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对于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利息不予保护。法律对于超出部分已经作出禁止性规定,在执行阶段也不得变相违反法律规定。如:法院判决归还本金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则在执行阶段迟延履行金就不得以两倍计算,而是一倍,两者相加最多为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强制性、司法救济性、补偿性、惩罚性的特征。对于迟延履行金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294、295条,《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都进行了相应的解释,然而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对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和认识上存在不同的理解,导致计算方法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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