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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到过期食品消费者获10倍赔偿

发布时间:2022-07-06 16:52:31 阅读: 来源:甜味剂厂家
购买到过期食品消费者获10倍赔偿

购买到过期食品消费者获10倍赔偿食品过期、如何辨别食品是否进口、污染物含量超标民以食为天,该如何保证进自己舌尖的食品安全?在一年一度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市五中法院公布近三年来受理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其中大部分案件涉及食品类,3月14日,市五中法院公布了食品类几大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醒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购买食品过期可请求按10倍金额赔偿基本案情:2018年8月11日,王某在某商业公司购买散装称重豆干1份,支付价款3.7元,后王某发现购买商品均已过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商业公司退回货款3.7元,并赔偿1000元。法院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货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案中,某商业公司出售给王某的食品已过保质期,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禁止经营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院遂判决支持王某退还货款并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销售者销售过期食品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货款的赔偿。未验明进口食品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消费者有权请求支付10倍货款赔偿基本案情:2017年1月19日,强某在某超市购买了车厘子一箱,价格为398元。产品标签标注为进口车厘子。强某认为该超市销售的车厘子未按照规定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因此无法确认该产品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违反《食品安全法》,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退还货款398元,并支付赔偿金3980元。法院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本案中,强某在某超市购买品名为进口车厘子的商品,其商品标签标注为进口车厘子。现某超市无法提供进口商品应具备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即该超市对涉案商品未尽到审查验收义务,涉案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超市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法院遂判决支持强某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销售者未验明进口食品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形,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货款的赔偿。食品未标注主要配料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形基本案情:2015年2月9日,周某在某超市公司处购买某实业公司生产的烤鱼片15袋,共计花费544元。产品包装上有品名、产品标准号、配料(海水鱼、白砂糖、食用盐、味精)、保质期、生产日期、生产商、地址等内容。该产品为干制水产品。购买后,周某将该产品送至中国商业联合会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重庆)进行检验,依据GB/T5009.92008《食品中淀粉的测定》,检验结果为12.9g/100g、10.6g/100g、4.5g/100g。周某认为,该食品使用了配料淀粉而未在标签中注明,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退还货款544元,并支付赔偿金5440元。法院裁判:本案中,周某提交的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重庆)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涉案产品含有淀粉。本案食品添加有淀粉而未在配料表中标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产品的生产者某实业公司应当承担按10倍货款金额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而某超市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并不能通过检查相关的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来发现涉案产品含有淀粉而未标注,超出了销售者的审查义务,不应当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其销售的烤鱼片确实存在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情形,故应退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法院遂判决支持周某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产品标签未标注主要配料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形,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或生产者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货款的赔偿。食品污染物含量严重超标销售者未尽审查义务理应赔偿基本案情:2015年12月17日,陈某在某超市购买云南天齐野生松茸24袋,共计3456元。产品标签配料显示为野生松茸,按相关生产标准,该食用菌及其制品总砷含量应le;0.5mg/kg。陈某举示该野生松茸总砷含量为22mg/kg。另举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16年10月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一份,载明该生产商某公司生产的野生松茸(生产日期为2015年9月25日)总砷含量为42mg/kg。陈某认为该产品总砷含量超标,有违食品安全,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退还货款3456元,并支付赔偿金34560元。法院裁判:《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根据陈某提供的检验报告,涉案产品总砷含量已经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规定标准,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某超市未向供货商索取检测报告,因此其未尽到进货审查义务,应比照明知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陈某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者未尽审查义务应比照明知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处理,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货款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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