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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美国商会望进一步放宽涉农外资dd

发布时间:2021-01-20 06:07:26 阅读: 来源:甜味剂厂家

在华美国商会望进一步放宽涉农外资

中国政府对农业的重视再度体现在一号文件里。2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5年一号文件,提出“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并特别强调要“强化农业科技创新驱动作用,健全农业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其中包括“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安全管理、科学普及。”

正当中央农村办公室表态“转基因大有发展前途”之时,2月4日,中国美国商会发布了《共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报告(下称“报告”),称虽然对近期中国农业政策的调整以及政府对转基因知识的科学普及工作表示赞赏,但是中国仍希望在生物技术农作物选育和种子生产,谷物育种和存储以及农产品加工,以及对进口转基因品种的申请上进一步放宽限制。

据了解,该报告是中国美国商会发布的2015年度政策聚焦系列报告之一。

期望继续提升制度透明性、可期性

按照农业部现行的规章制度,生物技术产品审报每年会有三个提交申请和反馈意见的时间窗口。报告称,自2012 年起,农业部每年只给技术开发商一次提供反馈的机会。

报告中称,从2013 年7 月至2014 年3 月,中国美国商会的会员企业向农业部提交了六份农作物新品种审批申请,但只在2014 年7 月取得了两份生物安全认证证书(棉花品种)。报告表示,“2013 年7 月提交的两份大豆品种审批申请被农业部驳回,尽管这些申请满足了全部要求且产品的安全性也得到了国家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的认定。”

2013年和2014年,中国曾多次退运含有未经批准成分MIR162的玉米及制品。中国质检总局在今年1月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去年对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过程中,检出MIR162转基因成分的143万吨进口美国玉米及其制品,依法作出了退货或销毁处理。

直到2014 年12 月美中商贸联委会会议期间,中国副总理汪洋宣布中国批准三种转基因产品(MIR162转基因玉米和两种曾于2014 年早些时候被拒的上述大豆品种)。

报告称,农业部给出的驳回审批申请的理由并非基于科学原因,其中一份驳回理由是基于“生物转基因产品的公众敏感性”,另外一份驳回理由则是“目前已经批准该产品的国家数量仍不够多”。

中国美国商会认为,“(对MIR162和两种大豆的)批准是中国在努力满足其日益增长的农产品需求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农业产业的发展有赖于创新且需要一个透明且可预期的审批程序,从而保障全球的种植户都能及时种植生产安全的创新产品。我们期望继续提升上述相关制度的透明度、可期性和科学管理水平。 ”

欲增加外企投资机会

在加强转基因知识科学普及的同时,中国政府也开始放宽外资投资农业的限制。

2014年,上海自贸区开始允许外商独资企业在特定行业参与菜籽油、糖和化肥的批发、零售和分销,允许展开粮食和棉花的零售和分销。

2014年11月,正在修改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4年版征求意见稿)中,将“转基因生物研发”从禁止目录中删除,这意味着,如果通过,外商企业就获得了在中国进行转基因生物研发的许可。目前,新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尚未发布。

中国美国商会表示,期待上海自贸区的政策能够在全国推广,并希望中国能够迈出更实质性的步伐以继续加大中国农业部分的开放力度。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基本上保留了2011 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对外商投资农业产业的诸多限制。2014 年11 月5 日新修订的目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农业和粮食领域的几乎所有限制都未作改变,其中包括对生物技术农作物选育和种子生产,谷物育种和存储以及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限制。”报告称。

中国美国商会农业论坛联合主席黄菊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外资在农业领域的投资占中国利用外资的比例很小,大约只有1%,但农业需要更多的投资和技术,外资将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其他国家的经验一再表明,取消对外商投资农业和农业科技领域的限制不仅能够释放国内生产力潜能巩固粮食安全,同时还能鼓励本土企业不断创新。对外商投资农业的限制还会限制竞争、降低效率,不仅阻碍了农民获取先进技术,还妨害了消费者购买安全实惠的农产品。”中国美国商会在报告中表示。

2012 年2 月,美中两国官员签署了一项关于粮食安全、食品安全和可持续农业的五年期合作协议。此后,中国美国商会的会员企业通过一系列的项目,促进两国在该领域的合作,比如合作增加苜蓿产量(苜蓿是提升奶制品质量和产量最重要的要素之一)。报告称,中美企业在奶牛饲料上的合作试点项目,让每年每头奶牛能节省约113 美元(700 元人民币)的成本。

中国美国商会表示,将“鼓励中国政府在下次修改负面清单时将大多数农业产业从该清单中去除。”

不过,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李长健曾撰文称, 中国法律关于外资入股农业企业的规定,仍然存在很大的缺陷。比如在外资审查工作上,我国法律制度流于形式。《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反垄断法》以及《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提出,对外资进入我国限制性市场领域的情况要进行审查,但是如何审查,审查哪些项目,由谁主导审查工作,审查结果评定标准等具体的细则没有明确的指示,尤其是在并购重组的项目审查中,处理不好极容易导致外资对国内市场的垄断。

李长健认为,合资后,“中方接触不到外方的核心技术,更多只是承担销售部门和渠道的职能,合资公司在实质上成为外资控股企业。”

欲打破种业壁垒

中国美国商会在报告中表示,中国美国商会和会员公司期待与中国政府在诸多方面加强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支持中国种子行业实现全面现代化、执行对美国牛肉及猪肉产品的科学标准,并加快作物品种登记、种质资源出口,及生物技术产品的审批流程。

2000年出台的《种子法》修订工作已经历时4年,据悉,有可能在2015年4月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讨论。

全国人大法案室副主任张福贵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国种植资源保护力度不足,优势种质资源流失严重,有效利用不足,育种科研体制机制不适应现代种业发展,品种管理缺位,管理不规范。新修订的种子法将对种质资源保护、育种科研体制机制、品种管理、植物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种企扶持措施、法律责任等八个方面进行完善和规范。

现行种子法将种子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分为生产和经营两个环节,分别发放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张福贵称,《种子法》修订草案将种子生产和经营合一,并将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此外,修订草案还新增新品种保护和种企发展扶持措施,主要农作物审定种类由28个减少为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5种,同时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和非主要林木品种登记制度。

多位专家和行业人士认为,中国种子企业数量多而小,市场混乱。目前,仅全国持证经营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的种子企业就有1400多家,在市场上合法资格经营的品种共6000多个。

中国美国商会强调,修订后的《种子法》应当对种子行业中的所有参与主体一视同仁,包括外资种子公司。

关于种子品种登记,2013年和2014年农业部分别出台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国家级水稻玉米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指南》。中国美国商会在报告中促请农业部在新法规的实施中,将中外合营种子企业(指外方占股25% 以上的合营企业)与内资种业公司一视同仁,允许符合条件的合营企业申请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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